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工程、排水设施,以及必要的交通运行监测、公交站(亭)、停车区等服务和管理设施,并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