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下同)外缘起向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公路用地,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用地范围因客观原因不能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