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旧路等资源。县道、乡道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安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