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规定命名和编号。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