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村道规划。村道规划和乡道规划可以合并编制。

县道规划、乡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

经批准的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批准和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