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或者报告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处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分、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