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负有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