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