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畅通电话、信函、网络等渠道,及时受理组织和个人报告的涉嫌间谍行为的信息和线索。公安、保密等机关、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