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对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