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园林、水务等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监督情况应当在监督报告中予以记录。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