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海绵城市建设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