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评价考核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海绵城市建设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