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标准、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一)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在湿陷性黄土、煤矿采空区等地质结构复杂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三)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或者占用、覆盖河、湖、渠、湿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四)对原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五)在重要地块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建设工程项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