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标准、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因规划、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变。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