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民用散煤的;(二)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