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民用散煤的;

(二)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