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