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