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的;(三)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的;(四)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