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有污染责任的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的;(二)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三)编造、传播虚假生活饮用水安全信息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