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