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