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