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及时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