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办理用水开户手续,擅自接水或者擅自使用转供水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