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办理用水开户手续,擅自接水或者擅自使用转供水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