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现制现售饮用水原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或者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卫生要求。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