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其设计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三)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检测完成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四)加强储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清洗、消毒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