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设备不得在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设置,与垃圾房(箱)、厕所、化粪池等可能对饮用水卫生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设施直线距离在二十米以上;

(三)设备安装位置地面平整、固化,设备底部离地面十厘米以上,设备周围不得有积水;

(四)设备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处安装止回装置;

(五)设备净水出水口处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六)设备置于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