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群众文体活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民间文化团队、文化人才等资源,提高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人员,承担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文化岗位的方式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