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价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