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开放时间等公示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告,因突发性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除外。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承担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在公休日开放,在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适当的开放时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