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提供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