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