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治理,确需搬迁或者拆除、关闭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