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