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村民委员会选择合适的地址建设畜禽集中圈养栏舍,对村民居家自养或者散养户的畜禽进行集中养殖,实现人畜分离和粪污集中处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中养殖工作的指导。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