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委托第三方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第三方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