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粪污贮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