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各类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