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细河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细河跨县交界断面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县,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排污许可或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