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在细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采砂、取土;(二)开垦、烧荒;(三)堆放物品;(四)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或者排放污染水体的液态废物、废水;(五)砍伐护堤护岸林,抚育更新除外;(六)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七)覆盖、涂改、损毁、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牌或者公告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