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河道疏浚、构筑和修复堤防、营造护堤护岸林等细河河道整治工程。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营造细河城市段两岸绿化景观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