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形成与用水量相匹配的污水处理能力。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