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河道疏浚、构筑和修复堤防、营造护堤护岸林等细河河道整治工程。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营造细河城市段两岸绿化景观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