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服务和行业规范作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咨询与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市场开拓以及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二)参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职业资格认证、登记备案、科技成果鉴定、产品质量认证等事项,定期开展优秀民营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三)依法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规约;

(五)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等;

(六)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依法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的调查申请并协助调查;组织、指导、协调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应诉工作;

(八)调解会员相关的各类民商事纠纷;

(九)履行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