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或者办理诉求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投诉人、举报人、被投诉人、被举报人是近亲属的;(二)与投诉人、举报人、被投诉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诉求事项公正办理的;(三)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诉求人申请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员回避的,有关机回避决定期间不计算在群众诉求事项受理、办理期限范围内。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