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对复杂疑难或者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群众诉求事项,群众工作服务机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有关机关、单位沟通。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仍不能解决的,报鞍山市群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经鞍山市群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解决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鞍山市群众工作委员会研究解决。解决方案应当明确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承担承办责任,其他相关单位承担协办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