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群众工作服务机构应当逐级报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进行督办:(一)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结的;(二)诉求人多次、集中反映诉求事项而未解决的;(三)推诿、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四)群众不满意留言较多的;(五)经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鞍山市群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督办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