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鞍山市群众工作服务中心应当审核承办结果,向诉求人回访承办情况,请诉求人对承办工作予以评价。

评价应当有量化指标,根据办理质量和满意度分星级评价。

承办单位对诉求人评价有异议的,由鞍山市群众工作服务中心复评,报鞍山市群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最后确定评价结果。

鞍山市群众工作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诉求人诚信档案制度。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