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鞍山市群众工作服务中心应当审核承办结果,向诉求人回访承办情况,请诉求人对承办工作予以评价。评价应当有量化指标,根据办理质量和满意度分星级评价。承办单位对诉求人评价有异议的,由鞍山市群众工作服务中心复评,报鞍山市群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最后确定评价结果。鞍山市群众工作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诉求人诚信档案制度。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