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办理诉求事项,应当自接到转交诉求事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延期并反馈诉求人无法按期办结原因,告知继续办理进度、办理措施及办理时限。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